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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299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公安局局长潘旭光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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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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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根据“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省市已对户籍办理的规范程序及办事流程进行统一标准,而户口迁移要求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往我县都是参照市区的规定来操作的,而市区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合我县实际的,无法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符合我县户口迁移政策迫在眉睫

二、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依据:

1《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规定: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的规定: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的规定:全面放开县(县级市)落户限制,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的规定:要求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秩的落户政策。

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6〕185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县的落户条件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由县政府统一制定符合我县的户口迁移政策。

6、《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三、修订的原则:放宽落户限制,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20年底前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5%,温州市政府力争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2.5%。我县2019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1.33%,龙港撤镇设市后城镇化进一步降低,离要求差距较大。

四、修订的内容:取消落户限制,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社区(企业)集体户落户等。

一是放宽落户条件:如人才引进原来规定的专科以上学历要求是应届生,现取消应届生限制;社保就业落户,在我县就业并参保一年可落户等。

二是放开租赁住房落户:在我县连续租住备案的租赁私房一年以上,满足相关条件后可在居住地落户。

三是放宽亲属投靠落户:放宽了配偶和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落户条件。

四是集体户落户:规上企业按需申请企业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建议以社区为单位按需设一个集体户。

五、政策说明:

本规定共有19条,1条总纲,6条说明,涉及户口迁移政策有13条。除以下2条具有本县特定需县政府加以确定外,其他均参照省市的规定,在省市的规定上我们略作放宽,也未作重大的突破。

1、关于返回原籍人员落户(本规定第七条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已无生活基础的,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人也无法提供原籍农村房屋产权凭证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是指在城镇无生活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无法提供产权证明,且当地行政村同意接收的,可以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由于这一部分人迁回原籍可能会涉及到村集体的利益,本规定中要求行政村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这一点是有突破省市的相关规定的。省市目前的户口办理政策中,是没有规定要求村居出具证明接收证明材料的。

 3、关于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本规定第九条)2015年9月21日经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3号《关于明确我县户籍分户标准的通知》规定。其中对家庭成员的分户限定为“凡户内家庭成员多兄弟因结婚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根据人大多次提案,认为分户只限定为“多兄弟的分户”不符合实际情况,对女儿户或一子一女的家庭户存在男女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本规定把“户内多兄弟”改为户内家庭成员”,原来局限为兄弟间的分户现在也包括对女儿户及一子一女的分户,这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也避免了对女性的歧视敏感问题。关于分户的其他情形还是参照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3号《关于明确我县户籍分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涉及到相关部门的政策有以下5条:

1、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涉及到社保、住建、国土部门。

2、引进人才落户。涉及到县委人才办与社保局、教育局。

3、企业人员落户。涉及到招商局、经信局、税务局、教育局。

4、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涉及到教育局、新居民管理局、县人才办、红十字会。

5、工作调动、录用人员落户。涉及到人社局、教育局。

涉及到上述单位的均已征求过意见,并作相应修改。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