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3998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0〕3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0-0007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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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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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县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苍南县适用本规定。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四条  企业人员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凭企业营业执照或县政府认定的批文,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一)在本县兴办企业,其企业注册资本实缴2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1名主要股东在所在地城镇范围内落户;

(二)经县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追加落户名额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予以解决;

(三)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四)在城镇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五条  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

(一)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县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3.获得优秀新居民称号的;

4.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5.获得“最美温州人”(最美苍南人)称号的;

6.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7.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二)经市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苍南县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凭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二)在城镇已经连续居住1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的,可以在城镇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三)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就业1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并持有城镇居住证的,可在城镇落户;

(四)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城镇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城镇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城镇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城镇家庭户口的,如在城镇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五)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其本人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凭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和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可以申请投靠其亲属处落户。

第八条  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家属没有具备居住条件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同意被投靠的本城镇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九条  工作调动、录用人员落户。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的人员或正式录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等,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返回原籍人员落户。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等生活基础,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原籍农村落户。

原籍农村有房屋,但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村居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该房屋不属于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证明材料,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投靠在原籍农村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第十二条  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户内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且具备立户条件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凭证予以分户落户。

户内家庭成员在同一地址,因家庭成员结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开生活的,凭不动产部门、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证明申请分户;如在农村无房屋产权证的,可以凭其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及村居证明申请分户。户内只有一个子女的、离婚投靠子女、挂靠人员不予以分户。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七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八条  本县范围内已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今后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苍南县公安局制定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苍政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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