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299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黄孟恒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9-03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体:[ ]

一、《苍南县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现开采秩序规范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产业布局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满足我县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2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3 号),及浙江省露天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露天废弃矿山实际存在的整治措施导向不明确、部分治理环节中责任主体界定模糊、治理程序紊乱、政策处理困难等问题,组织起草了《苍南县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二、该办法所指露天废弃矿山治理的适用范围以及治理原则是什么?

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闭坑、废弃的露天矿山适合本办法。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矿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行;持证在采的露天矿山根据已批准的相关开发利用方案暨矿山地质保护方案实施。

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责任主体灭失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加快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三、若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发生变更,变更要求是什么?

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规定确定施工单位,评审后的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经专家评审同意后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的报县政府批准。

四、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的治理经费如何拨付?

责任主体明确的废弃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经费;责任主体明确的废弃矿山治理,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返还分三期:首期为完成工程量的50%以上,拨付相关基金的40%、第二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关基金的50%、第三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关基金10%。

对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县政府将治理费用纳入预算,收缴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可统筹用于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资金按进度份三期拨付:首期为完成中标工程量50%以上,拨付不超过中标工程款的40%;第二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中标工程款的50%;第三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额部分。相关中介费用分两期支付:首期为开工进场后拨付70%、第二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以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大气扬尘治理方式,兼顾节约资金和治理时间的要求。

五、组织和验收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的责任主体是谁?

验收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项目交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交工验收后申请竣工验收,乡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交工验收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六、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时序是什么?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是谁?

验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照规定评审和变更的方案为主要依据。施工单位自验后3日内书面申请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停止人工养护满1年后进行,乡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验收报告及相关台账报县自然在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露天废弃矿山验收后交由属地村管理和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加固。保修期过后发生的有关质量和安全问题,由属地村管理人员报告乡镇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