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3997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0〕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0-00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及《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浙土资发〔2018〕12号)、《浙江省露天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闭坑、废弃的露天矿山适用本办法。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矿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综合防治;持证在采的露天矿山根据已批准的相关开发利用方案暨矿山地质保护方案实施。
第三条 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责任主体灭失的,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加快露天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评审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应资金保障;属地乡镇负责管理施工、监理、设计、测绘等单位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实施方案评审及修复工程验收均应同时邀请地质、采矿、岩土工程、林学、植物等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由乡镇负责确定。
第二章 整 治
第六条 主体责任灭失的露天废弃矿山所在地乡镇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年度计划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加强对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合理性评审。
第七条 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严禁变相开采矿产资源,方案评审时应从严论证削方(开挖)范围和工程量,从源头上控制和降低资源开采强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治的日常监管和安全保障。
第八条 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应根据规定确定施工单位,评审后的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经专家评审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超过10%的需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责任主体明确的废弃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经费;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治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落实治理经费。
第三章 验 收
第十条 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项目交工验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工验收后申请竣工验收,由属地乡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交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主要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评审的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施工单位自验后7日内书面申请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停止人工养护满1年后进行,乡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验收报告及相关台账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露天废弃矿山验收后交由属地乡镇管理和维护,在工程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加固。质保期过后发生的相关质量和安全问题,由属地乡镇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露天废弃矿山整治和验收涉及土地复垦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及我县土地复垦实施、验收、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