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3996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0〕3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0-00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总要求是按照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我县各中心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应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房票安置方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建设平台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县发改、财政、资规、住建、司法、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五条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第六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的一手住宅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第七条 房票票面价值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奖励补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根据各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房票面值不包含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
第八条 房票持有期票面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由各项目征收单位在补偿方案中自行确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各项目具体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计算后,给予货币化安置权益15%以内(含15%)的奖励,具体标准在各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以在本县范围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一手住宅商品房,不限制购买面积,并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配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
第十三条 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被征收1间(套)房屋,持有房票票面面值大于新购的房屋总额时,房票使用人要求兑现剩余房票价值的,在兑现时,应按比例扣除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金额;被征收人被征收1间(套)房屋,持有房票票面面值小于新购的房屋总额,房票使用人采用“房票+银行按揭”形式购房的,房票使用人要求兑现剩余房票价值的,应予以兑现。
原被征收的房屋总价值超过100万元时,可以开具2张以上房票,但每张房票的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同一个被征收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函告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该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奖励部分金额。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县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楼盘和优惠幅度,并报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委托商业银行利用票据系统,组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由项目主体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商业银行建立项目账户核发房票额度。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通过票据系统开具房票。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核验房票,办理结算。商业银行在接到结算申请后,通知项目主体支付请求,项目主体在规定时间将所需资金转入发票银行。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单位备案;出票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备后6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
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购房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被征收人户籍没有迁入新的住址前,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可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农房集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补偿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补偿方案规定执行。确需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需对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充,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