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3992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20〕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0-00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野蛮装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寿命,防止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367号令)、《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结合苍南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
(一)明确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建设实行村民建房施工管理制度,在建筑物验线之前由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如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县资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建筑物验线。低层农村住房(3层及3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可以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附件1);4层及4层以上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同时,为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幢为单位推选个人建房的业主代表;若无业主代表,则施工合同要明确联络人。
(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村住房建立健全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村住房施工单位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接或者阻碍。
(三)明确县直属部门监管职责。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资规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在受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还含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意见纳为必收要件之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建处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城镇个人建房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
(一)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包括住宅装修后改变功能的项目),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项目开工后,由住建部门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存在不符合规范的装饰装修行为,及时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对辖区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应及时予以处置。
(二)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
1.对已经营的营业用房,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自查,并定期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督查。
2.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应按照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请指南(附件2)要求,填报《苍南县房屋装修备案申请表》(附件3)。有物业托管的小区,需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无物业托管的,需向所在乡镇片区工作站(无片区工作站的,则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物业服务企业和片区工作站设专人专岗,负责受理登记、现场查勘、核实确认装修状态,发现有拆改、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及时督促业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予以立案查处。
(三)住建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依职权查处。
各乡镇、县直个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实责任、尽责履职、通力配合,有效防止我县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本意见自2020年 8月27日起施行。
2.房屋装修备案申请指南
3.苍南县房屋装修备案申请表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为保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确保房屋施工质量安全,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拟定以下个人建房施工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设计图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XX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付款方式:由甲方分 次付清合同总价款。第一次在基础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第二次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第三次在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剩余 %(即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一年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由甲方全部付给乙方。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三通一平;
(2)按期付款;
(3)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4)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
(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私自变更设计图纸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设计作出更改,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修改;
(2)保证工程质量;
(3)保证工期,按时交工;
(4)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哪些材料,乙方应提前2-3天告知甲方,以便及时购置。乙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浪费材料;
(5)在每一项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征得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6)乙方应重视安全生产,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房屋装修备案申请指南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现就房屋装修备案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所在的片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领取《苍南县房屋装修备案申请表》,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填写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盖章。
二、本装修申请表特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
三、申领《房屋装修备案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复印件,非产权人申请装修,装修项目应经产权人书面同意(各1份)。
3.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房屋竣工平面图以及施
工合同(各1份)。
4.需拆改承重墙体或结构的,应出具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方案原件以及业主与有资质的加固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原件、加固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5、装修行为涉及房屋共有或共用部位墙体及设施改动的,应出具共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并经物业服务企业
或所在片区书面证明。
四、承诺时限:
房屋装修备案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后凭回执与领证人身份证领取备案书。
附件3
苍南县房屋装修备案申请表
(填写表格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反面装修备案申请指南)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
房产性质 | □住宅 □非住宅 | 总层数 | 房屋结构 | □砖混 □框架 □砖木 □石木 □木结构 □其他 | ||||||
产权人 | 房屋装修使用人 | 装修方式 | □自己装修 □委托装修公司 | |||||||
装修部位及装修内容说明 | ||||||||||
片区工作站/物 业服务企业 意见 | 上述申请均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浙江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施工。
负责人: (盖章)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 ||||||||||
业 主 承 诺 | ①、本人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隐瞒,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②、本人已阅读房屋装修禁止行为条款,并承诺本次房屋装修不涉及禁止行为,若违反规定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 联系方式: | |||||||||
经办人 | 申请日期 |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