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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299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住建局局长杨家秀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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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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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实际上是《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苍政发〔2008〕28号,下称《意见》)文件的修订,该文件由苍南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21日颁布实施。文件实施以来,对我县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也为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解决了住房的困难,很好地树立了人民政府的形象。据近三年的统计,全县审核无房户1446户,安置地基858间,安置套房546套。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我县重大项目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延和时势的变迁,各单位针对各自实际情况作了补充或者解释,为此也导致这一政策不统一、不一致。尽管如此,还是难以满足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导致在无房户的审核上,畏手畏脚,从而也制约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为此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同时也对该文件的名称也进行了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的内容。

二、新《办法》同原来的《实施意见》相比修订了那些内容?

答:新《办法》同原来的《实施意见》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1、对标题进行修订。2008年出台《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苍政发〔2008〕28号),其标题同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不符,同时新的办法也不限于解决无房户这一单一的概念,所以其标题修改为《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使其更加规范。

2、原《意见》没有上位法的规定,适用范围不是很明确,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不是很明确,为此这次修订,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3、在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上,该条件与原来无房户政策相比,增加了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规定。因为项目征迁涉及的土地大部分是集体的,如果仅仅需要常驻户口,漏洞太大,也同实际操作不一致,所以增加了需要土地承包权或农村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规定;细化分户的条件,将已婚、年满25周岁的男性均列入分户,可以申报的条件之一,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细化了在本县没有合法房屋的例外情况,使其符合实际的情况;将《意见》原房屋出卖时间 1987年1月1日调整到1999年1月1日,放宽对以往买卖房屋现状而不能申报的人员的限制,也同我县相关政策相配套;另外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实际,取消了需要计生证明的规定。是整个申报条件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

4、新《办法》新增了一些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给予申报或或者不予申报的特殊情况内容,以及60周岁以上特殊人群的申报情况。

5、新《办法》新增了不符合无房户申报条件,但又需解决住房问题人群可以适当优惠购买住房的相关规定;新增了兜底条款,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新增地基安置、人口计算、申报期限等相关内容。

6、进一步深化原《实施意见》中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和受理、调查和审核、公示和核准等程序规定,使项目征迁的住房保障更加规范。

7、新增规定从事征迁项目住房保障认定工作人员履职的纪律规定和容错免责机制,既要要求廉洁奉公,又要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大胆履职,积极创新。

三、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需要哪些条件?

答:涉及项目征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向户籍所在村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一)具有项目征迁所在村常住户口并具有项目征迁所在村土地使用承包权或农村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家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除外);

(二)截至申请受理之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婚;2、年满25周岁的未婚男性;3、在本村离异,离异后无房产未再婚(离婚须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没有合法住房、宅基地或个人建房审批的(含实际拥有住房,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相关权属证明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报:

1、2005年1月27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拆迁范围内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苍政发[2005]17号)文件出台前,父母原名下的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2、房产原系父母名下,经合理分家析产或继承后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所谓的合理分家是指根据民间习俗,父母名下的房产按间或套均分给男性子女。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年内未落实申请人住房问题,申请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或商品房的。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1999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来,无出卖或赠与房屋、宅基地与他人的。

(五)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拥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拆除或移交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

四、那些不符合征迁项目住房保障,但可以优惠购买一定面积的住房?

    答:没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但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征迁项目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申请优惠购买一定面积的住房:

1、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婚姻迁出户籍,现离婚已满10年,项目启动5年前迁回征迁项目村,但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在婚姻地,在征迁项目村没有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如在本县没有合法住房,可以市场评估价70%申购80平方米住房,此后不再享受我县有关住房保障的待遇;

2、在征迁项目所在乡镇没有合法住房,但在其原户籍地有合法住房的,如愿意或可以放弃原户籍地的合法住房或宅基地的,可以市场评估价70%申购80平方米住房;如不愿放弃或无法放弃的,则可以市场评估价85%申购80平方米住房;

3、在征迁项目所在地,不符合任何条件,但唯一住房系违法建筑且被拆除的,可以向征迁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以市场评估价90%申购80平方米住房;

五、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如何申请受理?

答:征迁项目住房保障按以下规定申请受理: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离婚证明及离婚未再婚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关于住房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审批表》;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申报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统一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公示情况。

(二)调查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婚姻、住房、地基审批、分家析产、房产继承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成立由资规、住建、民政、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审核认定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讨论,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公示和核准。经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人所在村、社区的公开栏及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予以核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重新核查,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认申请人资格,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落实解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住房、不合理的分家析产、继承、转移登记等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乡镇人民政府、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有权不予批准申请或取消资格。

六、项目征迁住房保障房的价格和面积怎么规定:

答:符合征迁项目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住房保障房在规定的面积之内的,按房源性质的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核定面积增购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面积3人以下(含3人)80平方米,4-5人100平方米,6人以上120平方米。

七、项目征迁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答:新《办法》实施前,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问题尚未解决的,按原规定执行;新《办法》实施后,新启动的征迁项目,解决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问题的,按新《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