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3995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0〕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0-0005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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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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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苍南县征迁项目范围内居民的住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因土地征收、土地整合、房屋征收、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等征迁项目范围内的住房保障。

第三条 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的受理、调查、认定及核准落实工作。

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由资规、住建、民政、司法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审核认定小组。

县发改、财政、资规、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以及社区、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涉及项目征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一)具有项目征迁所在村常住户口和项目征迁所在村土地承包权或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以下简称社员资格)的居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

2.年满25周岁未婚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查符合单独立户条件;

3.在本村,离异后无房产且未再婚(离婚须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时离婚已满5年)。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没有合法住房、宅基地或未获批个人建房的(含实际拥有住房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相关权属证明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报:

1.2005年1月27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拆迁范围内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苍政发〔2005〕17号)文件实施前,父母原名下的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2.房产原系父母名下,经合理分家析产或继承后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3.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项目实施单位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年内未落实申请人住房保障,1年期满后申请人购买了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或商品房的。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无出售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有违法建筑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拆除或移交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申请人在具备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条件基础上,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住房保障:

1.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参军、上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又重新迁入,且具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的;

2.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经商或其他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在项目启动3年前迁回征迁项目村,且拥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并在居住地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福利的;

3.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婚姻迁出户籍,现离婚后迁回征迁项目村,在原结婚地没有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在征迁项目村仍保留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的,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满5年。

第六条 申请人具备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缓报:

1.户籍没有迁出而参军、上学、服刑外出的人员,在实际没有返回原居住地之前的;

2.因各种原因,户籍未迁出,而在外地结婚,配偶或子女又非苍南县户籍,在配偶子女户籍迁到项目征迁村之前的。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申请;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可以货币化或老人院赡养的方式进行补助。情况特殊的须经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现户籍在项目征迁村,但没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优惠购买一定面积的住房:

1.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婚姻迁出户籍,现离婚已满10年且项目启动5年前迁回征迁项目村,但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在原结婚地,在征迁项目村没有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如在本县没有合法住房,可以市场评估价70%申购80平方米住房,此后不再享受我县有关住房保障的待遇;

2.在征迁项目所在乡镇没有合法住房,但在其原户籍地有合法住房的,如已放弃原户籍地的合法住房或宅基地的,可以市场评估价70%申购80平方米住房;如不愿放弃或无法放弃的,可以市场评估价85%申购80平方米住房;

3.在征迁项目所在地,不符合条件,但唯一住房系违法建筑且被拆除的,可以向征迁项目实施单位以市场评估价90%申购80平方米住房。

第九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或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等疑难问题,但确需解决征迁项目范围内个人住房保障问题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并报征迁项目住房保障认定小组作出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姓名被冒用导致实际没有住房的;

(二)本人或家庭直属亲属重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将唯一合法住房出售用于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出售原有唯一合法住房导致无房或属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对象;

(三)独女户或多女户的未婚女儿申请申报的。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单身证明,以及征迁项目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日后,申报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上报至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公示情况。

(二)调查和审核。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婚姻、住房、个人建房审批、分家析产、房产继承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审核认定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讨论,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公示和核准。经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开栏及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予以核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重新核查,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认申请人

资格,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住房、不合理的分家析产、继承、转移登记等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征迁项目实施单位不予批准或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原则上不采取地基形式,统一在规划的农民公寓小区、农房集聚点或者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内采用套房形式。城镇规划区外,确需采取地基形式的,依据我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计算方式:以项目启动基准日申请人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如申报人有1位以上兄弟的,则父母按1人计算;

因参军、上学、服刑暂时离开户籍地的应予以计算家庭人口数量;

在住房批准落实之前死亡的,应予以核减家庭人口数量;

在住房批准落实之前出生的,可以增加家庭人口数量。

第十三条 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请应该在土地征收公告或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的申请面积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3人以下(含3人)80平方米,4-5人100平方米,6人以上120平方米;因房屋套型面积的原因确需增购的,以市场评估价增购。

第十五条 项目征迁住房保障房的结算,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在本办法规定的面积之内的,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核定面积增购部分按市场价评估价结算;经批准进行个人建房的,应按相关规定建设并缴纳相应规费。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取得房产的,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征迁项目住房保障认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发生因工作人员敢于担当导致工作推进过程中及事后结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情形,经核实个人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廉政问题的,所在单位可以依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问题尚未解决的,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启动的征迁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1日开始施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苍政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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