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298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苍南县工业企业具有自有用地仅占15%,普遍存在未登记土地及厂房租赁情况。为规范我县工业厂房租赁、转让行为,加强租赁转让市场规范化管理,提升土地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亩均综合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温州市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工作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由经信局牵头,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借鉴各县市区出台运行情况,拟定了《苍南县工业厂房转让与租赁管理实施意见》。
二、工业厂房适用范围
苍南县内所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房产(含厂房、宿舍、办公楼、食堂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工业厂房)。
三、工业厂房转让有关约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工业厂房转让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须经属地乡镇(平台)审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受让方承诺接受按“标准地”监管;转让方厂房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须转让的,由政府按原出让地价优先收回;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受让厂房事宜“一事一议”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工业企业厂房作为司法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时,应参照工业“标准地”制度要求,设置产业导向、亩均效益、投资强度等指导性控制指标;明确其他禁止转让情形。
三、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意见
1、标准条件:工业厂房已竣工验收;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独立单元出租,如果单层内租赁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应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出租面积在10亩以上应先引入至少1家规上企业;承租企业应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符合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企业需是税务、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县及拟迁入我县的工业企业;承诺今后企业年缴税收达50元/平方米;
2、明确禁止出租情形:项目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限制出租的;主体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或权属不清的;存在不规范出租且未整改到位的。
3、项目经备案登记,出租方可在当年亩均评价中核减相应用地面积;
4、未经备案登记的,由市监、税务等部门进行指导服务;
5、未按承诺要求缴纳税收的,列入低效企业整治,督促限期搬离厂房;
6、存在安全生产等问题的,由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改;
7、开展现有工业厂房租赁排查,清查整改不符合条件承租企业。
四、备案流程
工业厂房转让租赁实施备案登记制,受让与承租厂房的企业向属地乡镇(平台)提交项目申报,乡镇(平台)进行审核,在县工业大数据平台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