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3994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0〕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0-00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决定继续设立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规模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1.5亿元。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苍南县支行、苍南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单位。
县经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县经信局、人行苍南县支行、苍南银保监组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经县经信局受理、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三条 托管授权
按照原管理办法在托管银行设立的转贷资金结算账户保持不变,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做好账户开立、资金转贷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务。除托管银行外,其他有转贷需求的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不再开立专户,通过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实现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在苍南县范围内,在苍南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还贷暂时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
(一)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
(二)因贷款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及本县其它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在苍南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营业税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第五条 审批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25日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和借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填写《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原贷款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近半年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等材料。
(二)贷款银行续贷承诺
贷款银行负责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并同意续贷的,由贷款银行签发《续贷承诺书》,并与企业签订《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同时将申请表、续贷承诺书、三方协议和企业基本情况等申报资料报县经信局审核。若为票据、信用证转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必须同时出具原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的承诺函。
(三)审核及报批
县经信局在收到贷款银行提交的企业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借款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完成审批后,由县经信局将申请表、续贷承诺书、三方协议和企业基本材料等申报资料提交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派专人携带有关资料至托管银行办理专项资金借用手续。
(四)托管银行受理并签订三方协议
托管银行收到贷款银行递交的申请表、续贷承诺书、三方协议和企业基本情况等申报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与贷款银行、借款企业签订《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划转
1.三方协议签订生效后,县经信局出具《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支出单》,县财政局核算中心出具《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托管银行根据《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支出单》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将专项资金转至贷款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托管银行应在汇款用途上写明借款企业名称及资金用途。
2.贷款银行应在收到转贷资金的当天,将转贷资金由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转入企业结算账户并归还企业贷款。转贷资金转入企业结算户时,贷款银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企业网银、查询账户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若出现妨害资金安全情形的,则贷款银行不得再进行资金划转,即刻向县经信局报告并实时归还资金。在续贷资金下放到企业贷款账户后,本金由贷款银行实时受托支付至托管银行指定账户,转贷资金使用费用由借款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托管银行指定账户。
(六)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1.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贷款银行原因导致借款企业逾期还款的,该银行列入《不良使用记录名单》,该银行的贷款今后不得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因借款企业自身原因逾期还款的,借款企业列入《不良使用记录名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2.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使用额度超3000万元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说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3.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由托管银行在企业归还转贷资金时向借款企业一次性足额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逾期使用转贷资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50%使用费用。借款企业未在还款当日及时结清使用费用的,列入《不良使用记录名单》;不良记录累计3次或拖欠超过7日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六条 运转监督
(一)托管银行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专户的资金划拨、信息报送等工作;要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县经信局报送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每月初向县经信局寄送上月专户明细单和银行凭证。
(二)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三)县经信局要加强转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转,并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四)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县经信局要及时上报县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托管(贷款)银行要确定1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由其专门负责转贷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转贷资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
(二)签订《续贷承诺书》《苍南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县分行以上级别,若县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县经信局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2020年9月 6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