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3987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0〕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0-0003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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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结合我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二、实施要求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苍南县户籍的,年满90周岁以上,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二)申报程序

凡具备享受高龄津贴补助资格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社保卡,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

1.村(居)委会、社区受理申请后,审查核实后,将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1.百岁老人津贴:每月500元。

2.90-9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每月100元。

3.百岁老人及高龄老人津贴采取每月以现金或银行汇款的方式直接发放给老人。

4.逢春节、重阳节、端午节,采取以实物替代货币的方式,为高龄老人发放不低于100元的实物;对百岁老人,在照常发放百岁老人津贴的同时,额外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实物。实物采购,以生活用品为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二)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不定期督查发放落实情况,加强审计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的次月停止发放,各乡镇要及时掌握自然减员和注销工作,并上报县民政部门。

(四)群众对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反映、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责任追究

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标准发放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实施。原制定的《苍南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苍政办〔2017〕21号)文件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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