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298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苏传军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苍政办〔2019〕8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5-11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苍南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从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开展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省市相继出台《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等各项制度,大幅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为更进一步深化改革,去年开始,我省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力求解决审批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去年,我县在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我局也被省工商局列为“最多跑一次”改革优秀单位。今年,我们为了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践行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在至义乌市和杭州市考察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苍南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什么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二点第三小点、《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第十二条、《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第十九条均有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制定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表述。目前我县执行的是《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文件。

三、《苍南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有哪些特色或亮点?

《苍南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本着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开办登记材料,相比之前的文件更加方便群众即来即办,以申请人承诺的方式予以登记,省去没有房产证的申请人还要跑社区管理委员会去盖章的步骤,进一步减少证明,助力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四、可以套用承诺制的申请人有哪些?

不在文件所列负面清单里的即可。对于在负面清单里的,有些分类的申请人也有相应的材料减少。

五、可以套用承诺制的申请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六、《苍南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作为一项便民惠民措施,申请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相关部门。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镇政府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