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5792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20〕3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20-0015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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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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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高效实施,提升不动产登记网络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原则。在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务服务改革精神的框架内实施,确保改革整体方向不走偏,做到风险可控。

(二)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不动产登记改革需在保证登记质量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创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模式,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适用范围

在“苍南县不动产网上受理云平台”上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动产权籍调查等行为,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明确效力

为保障苍南县不动产登记“四化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苍南县不动产网上受理云平台”顺利推广,对于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在线身份认证、电子文书、电子证书(证明)以及电子档案的效力予以明确。

(一)申请人通过在线身份认证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在线身份认证与现场身份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人提交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委托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交易合同等电子文书的,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登记机构提供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电子文书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经申请人同意,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不再书面送达。

(四)登记机构颁发的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等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经申请人同意,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不再书面送达。

(五)登记机构制作的符合归档要求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六)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各类共享资料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纸质资料,共享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四、在线申请方式

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网上(掌上)办理模式,采用可信任的第三方认证平台“在线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签章)”技术替代现场申请的“面签”问题,实现不动产登记“零”跑办理。

(一)在办理本县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查询业务、不动产咨询业务等,均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网上(掌上)申请的,可以到登记机构指定的现场通过自助设备或人工服务办理。

(二)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时,应当进行实名注册,并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采用的第三方可信任认证平台,进行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实名认证的,登记机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

(三)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后,申请人可以通过“苍南县不动产网上受理云平台”申请办理在线委托、在线签约、在线申请登记、在线承诺、在线查询和在线咨询等业务。

(四)申请人在线填写的委托书、合同(协议)、申请书、问询笔录、承诺书等电子文书,经省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后,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申请人应当对电子文书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人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上传的影像材料,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申请人应当对扫描、拍照等方式上传的申报材料与相应纸质材料的一致性及真实性负责。

(六)申请人完成实名身份登录、在线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在线提交材料后,即为正式提交申请。

五、材料的获取及要求

打破各部门数据“孤岛”,积极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应用,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信息通过共享获取或承诺方式替代,实现不动产登记材料数字化,力争做到“零”材料办理。

(一)登记机构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所需申报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确实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必备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在线提供,相应纸质材料不再收取。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省、市、县大数据平台集中提供共享信息;对暂时不具备通过省、市、县大数据平台集中提供共享信息的,可以通过网络接口直接与登记机构共享。

(三)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材料两种形式,共享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登记机构可以依据获取的结构化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影像材料进行审核,不再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四)登记机构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认为存在异议或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信息提供方进行校核,信息提供方应当及时将校核结果反馈登记机构。

(五)县大数据中心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共享信息,同时,指导监督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不能共享获取或拍照、扫描上传,且在有关部门明确在线承诺范围内的登记资料,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可以以在线承诺的方式替代,其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六、电子证书(证明)

全面启用电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并在县域范围内全力推行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应用,确保改革成果落到实处,让群众便捷的利用和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电子证书(证明)由登记机构负责制作,其内容应当与自然资源部监制的纸质证书(证明)基本保持一致。

(二)经权利人同意,登记机构不再打印和颁发纸质证书(证明)。权利人需要纸质证书(证明)的,可以到人工发证窗口申请打印或者通过自助设备打印一份纸质证书(证明)。

(三)本县内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接受并推广电子证书(证明)的使用,对于已提供电子证书(证明)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证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需严格依法使用,并确保信息安全。

(四)电子证书(证明)应当实现在线验证、下载存档等功能。电子证书(证明)时应当在线查验后使用,以确保电子证书(证明)使用时相关信息的实时性。

(五)通过“苍南县不动产网上受理云平台”依法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申请换证的,原颁发的纸质证书(证明)由登记机构公告作废,不再强制收回。

七、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掌上)在线填报和上传的电子材料、登记机构通过部门共享获取和登记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材料形成电子档案。逐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一证办”“智能办”“零跑办”的无纸化办理模式。

(一)全面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制度,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均以电子方式立卷、归档、保存、使用,不再制作纸质档案。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保存、使用应当符合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包括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不动产登记必需的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

2.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审核不动产登记必备的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

3.登记机构审核核定不动产登记时形成的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

4.登记机构制作的电子不动产登记簿、电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查阅和利用,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电子档案数据库和电子文件,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六)查阅和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八、工作要求

登记机构要全面做好“苍南县不动产网上受理云平台”建设、推广、维护等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系统对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保障。

(一)登记机构负责建立“苍南县不动产网上受理云平台”,在线办理通过网上(掌上)申请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查询业务、不动产咨询业务等。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在线办理工作。

(二)对于涉及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关联事项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一个平台受理,在线传递办理”改革要求,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及“一件事”关联事项全流程网上在线办理。

(三)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对具备条件的业务逐步采用计算机自动审核方式,完成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制证等环节的智能办理。通过智能办理的业务,受理、审核环节自动显示“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定、登簿环节自动显示“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签署具体经办人姓名。

(四)税务部门要通过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等手段,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计税、网上自助缴税、开具电子税单等智能办理方式,争取实现纳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五)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加快信息化改造,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在线办理。

(六)登记机构要建立在线办理、智能办理的质量监控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可能存在的登记风险,确保不动产登记质量。

(七)对因特殊原因申请人前往现场提交申请,经现场工作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纳入在线办理程序操作。

(八)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城市信用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应用,按照登记标准不降低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承诺风险,明确可承诺替代的事项、登记业务类型、办理的情形、虚假承诺的惩戒等内容。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6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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