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9-23760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9〕42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9-00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苍南籍企业总部回归,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增强我县综合经济实力为目标,通过将承接总部经济平台建设和发展总部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并鼓励对现有商务楼宇改造提升来盘活县域内存量楼宇,着力构建完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推进总部大楼、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力争全县2019年新引进综合型、功能型总部企业3家以上,力争5年内引进15家以上。
二、招商重点和适用范围
(一)重点引进市域外的工业制造类企业、贸易类企业、矿山井巷建筑类、服务类企业、基金类企业总部回归。
(二)本土培育的成长型总部企业。
三、具体要求
总部经济回归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标准
注册在外地回归到苍南县域内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符合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总部类企业(成长型本土总部企业)
(1)市域外下属企业不少于 1 个。
(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3)上市企业新业务板块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2.工业制造类企业
(1)实现统一核算,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3.贸易类企业
(1)实现统一核算,并在苍南县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引进的市外贸易回归企业,年度新增内贸回归额需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外贸回归额需达l000万美元以上。
4.服务类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 万元。
(2)“四新”经济项目参照服务类企业认定标准。
(3)研发智造设计中心和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招引的企业条件(详见附件1)。
5.基金类企业
(1)投资基金类企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管理类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3)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6.矿山井巷建筑类企业
(1)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苍南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分支机构的。
(2)回归当年起3年内,凡当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本地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3)回归总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中不包括PPP项目合作方企业。
(二)认定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总部企业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税务服务等政府服务程序。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需填写《苍南县总部经济(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报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公示。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三)扶持政策
1.回归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回归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出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出租,其已享受的补助资金需要退还。租赁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的标准给予奖励,期限为三年,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入驻矿业科技大厦的回归企业不适用该补助标准。
2.经首次认定的本土(地方)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因市域外业务拓展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档给予奖励支持。
3.推行一门办结兑现和鼓励预认定制度。对新设立企业申报总部企业,按预认定先行兑现开办补助,其余扶持奖励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兑现。
4.县政府重点引进且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可以直接向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参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在2019年9月底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扶持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在出台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架构。县政府成立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总部经济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乡镇及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优化政务服务。建立领导挂点服务机制,健全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服务制度,项目所在地乡镇(平台)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要协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辟总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总部经济回归审批效率。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要研究制定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考核目标,加强对各乡镇、平台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总部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绩效的检查评估,进一步加大考核管理力度。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总部经济发展评估,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五、其他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回归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退出,同时退回当年度政策扶持资金:
1.严重违法违规的回归企业。
2.自回归后的连续两年(基金类企业自回归后的连续四年)产出贡献未达认定标准的企业。
3.享受贡献奖励后的任一年度未达认定标准且缴纳税收额度低于上一年度 50%的企业。
(二)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实行限时制,同一政策内容与其他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并享受政策扶持的,需退回已领取的补助(奖励)并将该企业法人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四)矿山井巷建筑业企业总部回归的有关政策。对于回归总部的“回乡贡献奖励”,暂时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我县矿山井巷建筑业回乡纳税的通知》(苍政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六、本方案自2019年10月11日起实施,我县已出台的总部经济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 1.附则
2.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3.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
4.引进基金类企业的有关政策
5.引进总部企业的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附 则
一、名词解释
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在政策条款适用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入库数为准。
总部类企业:含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市域外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服务类企业:主要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中介机构(电子商务、商贸会展、软件开发、评级机构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价格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等公正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代理性中介)等。
基金类企业:主要指投资基金类企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及接受投资基金委托,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
贸易类企业:主要指市外苍商企业在苍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二、研发智造设计中心的设计及配套类企业,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要在 50 万元以上,其中,设计企业要求专业设计人员10 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且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 项以上或年设计成果转化值 3000 万元以上;配套服务类企业要求近两年直接为制造业或设计类企业服务项目5 个以上。如属于中国十大设计机构,省级及以上设计研究院、名师名家工作室的个人,团队设计师获得过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经认定后可直接入驻。
附件2
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财政扶持
1.新引进经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综合贡献度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苍南人回归的重大项目在我县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可经县有关会议一事一议。
3.总部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节能减排等方面。
二、税收优惠
1.对新引进的工业总部企业,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对企业综合评价认定为“A类”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认定为“B类”的企业给予减征80%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房产税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
2.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予以摊销。
附件3
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
一、回乡贡献奖
凡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回归企业,到苍南注册新的公司,从注册当年起五年内,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
二、贸易回归奖
内贸企业当年度新增贸易回归额达5000万元的,奖励l0万元,超出部分每增加l000万元奖励l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外贸回归企业根据国际贸易额贡献大小,当年度新增国际贸易额分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9000万美元、1.2亿美元、1.8亿美元和3亿美元六档,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
三、“四新”经济项目参照服务类企业扶持政策。
四、对特别重大项目(年销售额达20亿元或实际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上市企业总部迁入以及对区域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专题进行研究解决。
附件4
引进基金类企业的有关政策
一、新注册成立或市外变更注册到苍南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起,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新增部分给予90%奖励。
二、对在新注册成立或市外变更注册到苍南的投资基金类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给予奖励。
三、支持基金参与并购重组。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5
引进总部企业的任务分解表
乡 镇 | 任务数 |
灵溪镇 | 5 |
龙港镇 | 4 |
金乡镇 | 1 |
矾山镇 | 1 |
钱库镇 | 1 |
马站镇 | 1 |
宜山镇 | 1 |
桥墩镇 | 1 |
合 计 | 15 |
备注:起止时间为2019年—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