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9-2246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苍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背景依据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法﹝2018﹞11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
1、本意见所适用对象为单村或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生活用水。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2、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和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农村饮用水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
三、政策意义
1、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上制定该方案,提高农民节约用水的意识,节约水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
2、通过收取一定的水费用于后期的运维,可以有效的节约财政投入,减少财政压力。
3、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建设能有效地节水农民用水安全问题,保证农民喝到安全干净的水,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