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9-23759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9〕3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19-0008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9-11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法制办
  •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单村(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对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三、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和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农村饮用水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收费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原则上单村(联村)供水站供水水价按最低不低于1元/吨、最高不高于属地城镇供水水价的50%收取,计量器安装及表箱按不高于200元/户收取,到户管网安装材料费计入达标提标工程造价,以上两项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供水站收费、巡查,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并做好水费收取指导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县水务集团根据各村用水情况与村里结算水费,并报所在乡镇审核后下拨。原则上,水费的60%归县水务集团用于支付制水成本,40%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用于支付收费员、巡查员等工资,结余部分可为乡村振兴助力。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各村要利用村民中心窗口方便村民缴纳水费。

六、用水户新装水表必须经校验后方可使用,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村里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七、各行政村确定专人定期抄表并确定统一账户,按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用水户可自行交纳水费,或在各自水费交存账户中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时,收费人员及时告知用水户进行预存;同时,可由收费人员代收,由县水务集团根据各村用水情况与村里结算。

八、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具体标准3吨/每户·每月;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十、各行政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十一、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