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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19〕1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19-0007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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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苍南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18〕1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苍南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苍南县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标准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

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质量奖”每年获奖的企业不超过5个;“创新奖”获奖企业不超过20个。

第四条 苍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创新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县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创新奖评分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任、管理等工作。

(三)向县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县长质量奖、创新奖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拟授奖企业名单公示活动。

(四)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第十条 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条件:

(一)“质量奖”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一定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B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服务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创新奖”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正常运营。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或主导制订一项以上先进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等)。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公开发布县长质量奖、创新奖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苍南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或《苍南县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并根据资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由县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质量奖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

县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县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初选授奖企业需获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县评审办对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初选公示结束之后,县评审办将拟授奖的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由县政府予以公布,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创新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等相关奖项。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得省政府“创新奖”、市政府“创新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5 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 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县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原《苍南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苍政办〔201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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