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9-23761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9〕4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19-0010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的通知(试行)

  • 发布日期: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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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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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行“人地对应”原则,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苍南县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苍政发〔2017〕15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条件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周边兄弟市县做法,参保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核定的土地被征收人员。

2.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4.未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苍政发〔2007〕65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5.户籍属于本村的、户籍存在迁移的、夫方户籍在本村且在征地前取得结婚证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的人员等。

6.其他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的。

二、规范申报材料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文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准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经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审核后签字、盖章;

3.村(社区)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保方案的会议纪要;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5.《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依次经被征地村经办人、被征地村负责人、被征地村驻村干部、辖区公安部门户籍核定意见、被征地项目实施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被征地项目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

6.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将最终《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拍照留档的照片;

7.其他有关参保工作的辅助材料。

三、严格申报程序

在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拟参保人员的申请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要切实担起责任,要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属于外村户籍、婚嫁、土地承包、户籍迁移等参保对象的分别要与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核实参保条件,取得证明材料,(被征地村驻村干部)经办人、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被征地项目)科室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被征地项目)分管领导要在审核确定的材料上签字。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

四、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工作制度,规范申报材料、流程、审核、督查等工作要求,明确村(社区)、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社保等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其中:

(一)村(社区):作为参保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相关信息的公开或公示工作,包括征地信息公开,征地分户面积和补偿情况、参保指标、参保政策,参保方案和拟参保人员名单等。在公示时,将相关材料在村公示栏及每个自然村人口相对聚集的公共场所张贴,并将公开公示情况拍照取证,以备查验。

依法组织召开本村(社区)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小组户主大会,组织开展参保方案讨论和表决。村民(社区)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及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结果、被征地户参加会议通知书回执、参加会议签到表等材料要妥善保管。

按照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在指标范围内严格以户为单位“人地对应”产生参保对象,严禁放宽参保条件,擅自扩大参保范围。

承担参保人员信息初审核实义务,如实提供征地清册、户籍名册、放弃指标承诺书等其他资料,以备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核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被征地村(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宣传解读、村民(社区)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召开、参保方案酝酿、形成等指导工作。做好应公示张贴事项、村(社区)级会议通知、送达、会议法定程序等过程的监督。负责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初步方案、拟参保人员名单审查批准,审查结果由(被征地村驻村干部)经办人、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被征地项目)科室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被征地项目)分管领导要在审核确认的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查批准的主要内容有:

1.审查参保方案是否符合我县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要求。重点做好初步方案中拟参保对象是否被征地、“人地对应”、被征土地是否交地的审查。

2.审查批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方案,审查拟参保人员名单是否经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3.审查拟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4.审查村(社区)两委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有签字盖章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5.审查批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

要落实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参保工作的主体责任,牵头做好属地监管工作,将审核工作前置,督促各村形成有效的分配方案;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衔接并核对材料,核对被征地村的参保名单并进行审查、公示;被征地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被征地项目实施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被征地项目乡镇分管领导要层层落实责任,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做好信访投诉及违规参保人员调查处理等善后工作;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归档。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指标,确保核定统一规范,指标文件及时下发到位,建立健全被征地指标档案管理制度。

(四)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综合管理的业务工作;做好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编制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核定发放即征即保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即征即保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收取的专项资金,要按时划拨到位;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六)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村户籍外迁人员的户籍确认等服务工作。

(七)县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核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参保对象。

(八)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对被征地对象持有的结婚证信息工作。

(九)县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即征即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本通知自2019年 11月30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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