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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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

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苍教发〔2017〕167号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17〕94号)精神,在《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苍教〔2016〕109号)实施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特色发展,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1.各学校认真学习《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促进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形成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路径。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制订方案,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

2.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全面实施发展性评价工作(原规范化管理业绩考核工作与发展性评价工作整合),并在2018年6月份开始全面实行发展性评价考核。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考核工作由督导室牵头负责;幼儿园基础性指标学年度考核由学前中心负责,发展性指标督导室协同考核。教育局下一步计划将部分评价工作委托给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

3.全县各中小学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3)及《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要求,对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及发展性指标做进一步修订。各幼儿园根据《苍南县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认真制定“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自主确定“幼儿园发展性指标”及“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领域学年度目标报表”,各学校在12月底前把三年发展规划及“三年发展规划领域学年度目标报表”上报教育局督导室。邮箱:cnjydds@126.com,中小学联系人:陈定沈666669;幼儿园联系人:陈立安628068

督导室根据学校上报的三年发展规划及发展性指标(含年度目标表报)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判定指标适切系数。适切系数是表示学校完成该指标的难易程度以及该指标达成对学校发展所起作用的程度调节量。凡是一些关键的、达成难度大的指标,赋予的适切系数就大些,反之则小些,其中被认定为特色指标,适切系数可以向上浮动。适切系数浮动区间在0.8-1.2。

4.省教育厅将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情况列入全省教育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并作为今后对各级各类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县教育局将积极运用好学校发展性评价结果。发展性评价结果作为校长学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依据,与人事任免、年度绩效考核、职级评定等挂钩,与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人事调动等挂钩。对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以激励学校发展。

5. 教育局将逐步开发发展性评价平台,各学校可根据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实际,按“评价方案”、“发展规划”、“指标要求(含佐证材料)”、“评分情况”、“自查报告”、“评估报告”等统一栏目与“自主项目”等个性板块上传平台,加强学校发展规划自评过程的动态管理,完成网上查阅和评价,实现学校发展性评价信息的电子化采集、统计和分析,永久保存评价档案,提高工作效率。

 

苍南县教育局    

2017年11月8日

 

学校发展性评价文件.zip附件:1. 《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苍教督〔2016〕109号)

2. 苍南县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苍教督〔2017〕169号)

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