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扎实推进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苍委发〔2016〕122号)、《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十村标杆、百村联创”行动实施方案》(苍委办〔2017〕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苍政办〔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美丽乡村建设?
美丽乡村建设是指空间优化布局美、生态宜居环境美、乡土特色风貌美、业新民富生活美、人文和谐风尚美、改革引领发展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什么是美丽乡村专项资金?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设立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整合相关部门同类项目的资金。
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有哪些?
(一)美丽乡村示范乡镇创建。
(二)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
(三)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培育。
(四)美丽乡村综合整治村建设。
(五)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程。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
五、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内容有哪些?
(一)规划和设计、施工图编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对列入美丽乡村范围的美丽民居建设、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村庄景观绿化美化建设等。
(三)体面农民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四)村级特色产业培育。
(五)历史建筑物保护修缮,农村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
(六)美丽乡村建设常态管理维护。
(七)美丽乡村样板户(美丽庭院)建设、美丽乡村宣传培训以及其他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
六、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是什么?
(一)美丽乡村示范乡镇
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村数等因素给予以奖代补。
1.辖区内建制村数在10个及以下,给予50万元补助。
2.辖区内建制村数在20个及以下,给予100万元补助。
3.辖区内建制村数在21-50个及以下,给予200万元补助。
4.辖区内建制村数在50个以上,给予30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实施,补助资金可用于乡镇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配套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或全域环境整治等项目。
(二)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
1.县级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原则上与苍南县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同步推进。
2.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由乡镇负责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根据相关规定,县农办负责组织各牵头单位对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进行验收核查。通过核查后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4公里以内补助25万元;4-5公里(含4公里)补助30万元;5-6公里(含5公里)补助35万元;6-7公里(含6公里)补助40万元;7-8公里(含7公里)补助45万元;8公里以上补助50万元。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实际投入资金少于以奖代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补助。
(三)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
1.规划设计
(1)村庄规划,凡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并给予5万元补助。
(2)村庄设计,要以《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为主要依据,深度包括:总体方案;结合《浙江美丽南大门美丽民居农房设计通图》和本村民房特点,设计5种以上外立面及屋顶平改坡改造方案和施工图;村庄景观绿化设计,包括绿化配置、园建小品、美丽庭院、标识系统、电缆线路优化等设计及施工图;村内一般历史文化点(项)修缮方案;以及垃圾与污水处理、村庄经营、村民素质提升等方案。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并给予15万元补助。
2.美丽民居。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实施,按美丽民居施工图实施的特色精品村,房屋外立面改造每间补助0.6万元,屋面平改坡每间补助0.3万元,新建房屋每间补助按苍政办〔2014〕253号文件执行,由县住建局给予补助。取消苍政办〔2014〕253号文件中规定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配套建设50至100万元的奖补资金。
3.垃圾分类。由县农办负责指导实施,按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省级试点村每村补助50万元(包括省级补助30万元资金);新增其他自建机械化处理设施村(含自建太阳能处理设施村)每村给予最高50万的补助;新增非自建处理设施村每村补助5万元;鼓励多村联建终端,终端设施所在村每联建1个村增加3万元补助;提升村按相关考核标准得分达80分每村补助2万元起,每增加1分再增加0.1万元。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于项目建设。
4.景观绿化。由县林业局(绿美办)负责指导实施,根据《苍南县绿化资金扶持管理暂行办法(2018)》(苍财农〔2018〕116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5.美丽庭院。由县妇联、县农办负责指导实施,经考核认定后给予补助,美丽庭院达标户每户补助1000元,美丽庭院示范户每户补助2000元,美丽庭院创建示范村每村补助5万元。
6.体面农民教育
(1)文化礼堂建设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实施,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10万并根据后续相关补助办法进行调整;运行经费根据各文化礼堂活动成效给予补助。
(2)“康德业言”四合院活动纳入县农办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师资原则上由社会公益组织承担,县农办给予适当补助。
7.特色产业培育。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按相关项目建设规定申请补助。
8.民俗馆或博物馆、陈列馆。以原有建筑物修缮为主,修缮方案经县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办公室核准,专用馆舍使用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馆内陈列特色物品达30件以上,并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9.景区村庄创建。
(1)统筹规划。列入景区村庄创建的精品村,在村庄设计时要结合《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要求,做好旅游厕所和游客中心等服务设施的选址、设计等。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指导。
(2)旅游厕所。由县旅游局负责A、AA级旅游厕所评定和AAA级旅游厕所推荐工作,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17﹞9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3)创建成效。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与管理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浙旅规划)〔2017〕104号)文件,由县旅游局、县农办负责A、AA级景区村庄评定和AAA级景区村庄推荐工作。创建成功的景区村庄按照《苍南县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扶持办法》(苍政办〔2017〕14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四)美丽乡村综合整治村
1.立面改造。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实施,根据县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2014〕4号纪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已享受农村住房修缮加固、危旧房改造的不得重复补助。
2.垃圾分类、景观绿化、美丽庭院、体面农民教育、特色产业培育、民俗馆和景区村庄创建等项目按照特色精品村的补助标准执行。
(五)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1.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相关建设工程,按照《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和省、市相关规定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县级配套资金原则上控制在省、市补助资金的1.5倍左右。
2.历史文化点和项目的保护修缮。对散落在各村落的古建筑、古牌坊、古塔、古廊亭、古桥、古碑牌、古井、古戏台、古码头等历史文化点和项目,一般以周围环境整治、设立点项说明牌等保护措施为重点,每个点或项目给予0.5万元补助;需进行修缮保护的历史文化点和项目,由乡镇牵头制定具体的修缮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县农办给予工程结算价25%的补助。
(六)创建成效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全部经过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对各项目竣工质量、特色等按赋分标准进行评分,凡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综合整治村、特色精品村分别给予5万元、120万元以奖代补,每增加1分再分别给予综合整治村、特色精品村增加0.5万元和3万元补助。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村美丽乡村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由县农办给予补助。
六、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怎么申请?
美丽乡村建设实行竞争遴选制:各乡镇按照《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苍委发〔2016〕122号)的要求,和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指标,结合本乡镇年度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根据村民创建积极性、村两委战斗力、产业特点、自然地理环境和村庄现状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择优推荐,报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确定,下达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七、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如何验收?
规划设计补助类项目:需报送评审纪要、经实施主体确认修改完善的设计文本、施工图等资料;工程项目补助类项目:需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向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图、乡镇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清单、乡镇要求县级核查报告,并将相关内容报牵头部门。县级核查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经公示无异议后,核查结果分别报送各牵头部门。
八、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如何拨付?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所有创建项目通过县级核查后由各牵头部门给予补助。相同项目已获财政补助的,相应扣除补助金额。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在“清单补助、先建后补”原则下,为减轻项目村资金负担,如项目村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80%以上,可由乡镇对工程量进行核定后提出资金预拨申请,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拨付村庄设计全部补助资金及美丽民居、景观绿化美化、垃圾分类等各单项建设项目累计投入40%的预拨资金。预拨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待项目通过县级核查后在项目村各单项总补助资金中核减。各牵头单位对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进行拨付时需县财政局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