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8-23657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8〕8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18-0018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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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是指空间优化布局美、生态宜居环境美、乡土特色风貌美、业新民富生活美、人文和谐风尚美、改革引领发展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设立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整合相关部门同类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坚持“村民自筹、社会参与、政府补助、多元投入、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实行“条块负责、竞争遴选、乡镇主导、村为主体、清单补助、先建后补”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具体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的项目遴选、组织实施、后续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主体一般按照受益范围确定,单村工程项目可由村集体负责筹资和实施;跨村工程项目由乡镇政府实施或明确实施主体。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美丽乡村示范乡镇创建。

 (二)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

 (三)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培育。

 (四)美丽乡村综合整治村建设。

 (五)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程。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

(一)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编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对列入美丽乡村范围的美丽民居建设、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村庄景观绿化美化建设等。

(三)体面农民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四)村级特色产业培育。

(五)历史建筑物保护修缮,农村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

(六)美丽乡村建设常态管理维护。

(七)美丽乡村样板户(美丽庭院)建设、美丽乡村宣传培训以及其他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美丽乡村示范乡镇

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村数等因素给予以奖代补。

1.辖区内建制村数在10个及以下,给予50万元补助。

2.辖区内建制村数在20个及以下,给予100万元补助。

3.辖区内建制村数在21-50个及以下,给予200万元补助。

4.辖区内建制村数在50个以上,给予30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实施,补助资金可用于乡镇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配套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或全域环境整治等项目。

(二)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

1.县级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原则上与苍南县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同步推进。

2.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由乡镇负责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根据相关规定,县农办负责组织各牵头单位对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进行验收核查。通过核查后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4公里以内补助25万元;4-5公里(含4公里)补助30万元;5-6公里(含5公里)补助35万元;6-7公里(含6公里)补助40万元;7-8公里(含7公里)补助45万元;8公里以上补助50万元。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实际投入资金少于以奖代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补助。

(三)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

1.规划设计。

(1)村庄规划,凡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并给予5万元补助。

(2)村庄设计,要以《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为主要依据,深度包括:总体方案;结合《浙江美丽南大门美丽民居农房设计通图》和本村民房特点,设计5种以上外立面及屋顶平改坡改造方案和施工图;村庄景观绿化设计,包括绿化配置、园建小品、美丽庭院、标识系统、电缆线路优化等设计及施工图;村内一般历史文化点(项)修缮方案;以及垃圾与污水处理、村庄经营、村民素质提升等方案。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并给予15万元补助。

2.美丽民居。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实施,按美丽民居施工图实施的特色精品村,房屋外立面改造每间补助0.6万元,屋面平改坡每间补助0.3万元,新建房屋每间补助按苍政发〔2014〕253号文件执行,由县住建局给予补助。取消苍政发〔2014〕253号文件中规定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奖补资金。

3.垃圾分类。由县农办负责指导实施,按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省级试点村每村补助50万元(包括省级补助30万元资金);新增其他自建机械化处理设施村(含自建太阳能处理设施村)每村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新增非自建处理设施村每村补助5万元;鼓励多村联建终端,终端设施所在村每联建1个村增加3万元补助;提升村按相关考核标准得分达80分每村补助2万元起,每增加1分再增加0.1万元。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于项目建设。

4.景观绿化。由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实施,根据《苍南县绿化资金扶持管理暂行办法(2018)》(苍财农〔2018〕116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5.美丽庭院。由县妇联、县农办负责指导实施,经考核认定后给予补助,美丽庭院达标户每户补助1000元,美丽庭院示范户每户补助2000元,美丽庭院创建示范村每村补助5万元。

6.体面农民教育。

(1)文化礼堂建设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实施,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10万元并根据后续相关补助办法进行调整;运行经费根据各文化礼堂活动成效给予补助。

(2)“康德业言”四合院活动纳入县农办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师资原则上由社会公益组织承担,县农办给予适当补助。

7.特色产业培育。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按相关项目建设规定申请补助。

8.民俗馆或博物馆、陈列馆。以原有建筑物修缮为主,修缮方案经县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办公室核准,专用馆舍使用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馆内陈列特色物品达30件以上,并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9.景区村庄创建。

(1)统筹规划。列入景区村庄创建的精品村,在村庄设计时要结合《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要求,做好旅游厕所和游客中心等服务设施的选址、设计等。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指导。

(2)旅游厕所。由县旅游局负责A、AA级旅游厕所评定和AAA级旅游厕所推荐工作,并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17﹞9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3)创建成效。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与管理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浙旅规划)〔2017〕104号)文件,由县旅游局、县农办负责A、AA级景区村庄评定和AAA级景区村庄推荐工作。创建成功的景区村庄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7〕14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四)美丽乡村综合整治村

1.立面改造。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实施,根据县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2014〕4号纪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已享受农村住房修缮加固、危旧房改造的不得重复补助。

2.垃圾分类、景观绿化、美丽庭院、体面农民教育、特色产业培育、民俗馆和景区村庄创建等项目按照特色精品村的补助标准执行。

(五)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1.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相关建设工程,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和省、市相关规定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县级配套资金原则上控制在省、市补助资金的1.5倍左右。

2.历史文化点和项目的保护修缮。对散落在各村落的古建筑、古牌坊、古塔、古廊亭、古桥、古碑牌、古井、古戏台、古码头等历史文化点和项目,一般以周围环境整治、设立点项说明牌等保护措施为重点,每个点或项目给予0.5万元补助;需进行修缮保护的历史文化点和项目,由乡镇牵头制订具体的修缮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县农办给予工程结算价25%的补助。

(六)创建成效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全部经过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对各项目竣工质量、特色等按赋分标准进行评分,凡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综合整治村、特色精品村分别给予5万元、120万元以奖代补,每增加1分再分别给予综合整治村、特色精品村增加0.5万元和3万元补助。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村美丽乡村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由县农办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建设水平高、示范效应突出的村,经县委、县政府认定,可作为全县的 “标杆美丽乡村”, “标杆美丽乡村”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示范带上。除上述财政清单补助之外,经项目村和乡镇申请并由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后,可再给予新建项目工程结算价80%以内且后续追加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资金。同时,县财政和各业务部门要根据资金整合要求,在涉农项目安排方面从申报入库、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长效管理。

1.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布的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综合整治村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工作人员连续进行三年复查考评赋分,凡总分达80分以上,后续三年给予维护补助。

(1)特色精品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每年每村补助3万元。

(2)综合整治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每年每村补助1万元。

凡总分低于80分的给予红牌警告;连续二年被红牌警告的,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取消美丽乡村称号,自取消称号后2年内、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停止该村所有竞争性项目的财政补助。

2.根据省、市、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验收考核标准,县农办每年定期组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运维管理考核,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村,自建机械化处理设施终端村每村每年补助5万元,非自建终端村(含太阳能处理设施村)每村每年补助2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实行竞争遴选制:各乡镇按照《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合力抓好项目建设。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农办列入年度预算并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规划设计补助类项目:需报送评审纪要、经实施主体确认修改完善的设计文本、施工图等资料;工程项目补助类项目:需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向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图、乡镇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清单、乡镇要求县级核查报告,并将相关内容报牵头部门。县级核查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经公示无异议后,核查结果分别报送各牵头部门。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所有创建项目通过县级核查后由各牵头部门给予补助。相同项目已获财政补助的,相应扣除补助金额。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在“清单补助、先建后补”原则下,为减轻项目村资金负担,如项目村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80%以上,可由乡镇对工程量进行核定后提出资金预拨申请,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拨付村庄设计全部补助资金及美丽民居、景观绿化美化、垃圾分类等各单项建设项目累计投入40%的预拨资金。预拨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待项目通过县级核查后在项目村各单项总补助资金中核减。各牵头单位对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进行拨付时需县财政局和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会签。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

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统一纳入“苍南县财政涉农项目与资金管理系统”。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年度实施项目及时抄告各牵头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各乡镇、村要认真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和检查的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没有启动的,视为主动放弃,可在项目储备库里择优确定新的项目主体。对无故不按期实施、不按期完成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项目和资金计划,并相应取消或减少项目主体下一年度的竞争性项目的审批。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6〕135号)随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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