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及要求,特编制灵溪镇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报由基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灵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地址:灵溪镇玉苍路61号,邮编:325800,电话:59867456,电子邮箱:cnlxzhb@163.com)。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概况和主要措施
我镇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了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镇委委员、副镇长牵头,成员单位有镇纪委、镇党政办、镇财政办、镇村建办、镇经发办、镇农办、镇计生办及13个片区等单位组成。二是确定了镇党政办公室作为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全镇各片区、机关各办局、中心、镇属部门都设立信息员,并接受镇党政办的业务指导。全镇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一是制定了工作的计划,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个月在政府口工作例会上,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交流通报。二是加强了宣传、开展了教育培训、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将《条例》和《暂行办法》列入干部理论学习计划,使全镇干部深刻领会《条例》和《暂行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三是开始着手梳理编制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规范了公开审批程序,确定了信息填报、初审、复审权限的划分。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载体建设。一是全面完善“中国·灵溪”网管理,建立运行灵溪党政信息网,充分运用“灵溪发布”、“南大门网”等微信公众号,实现了信息公开载体朝着多元、便利的方面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栏,至目前为止,全镇已建设对外政务公开栏25处,每个片区都有一个政务公开栏。三是镇综合档案室提供了对外免费查阅服务,今年1至12月份,共接待查阅人员300多人次。四是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申请受理机构,公布对外受理电话,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接受公民的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内容
截至2019年底,全镇按照《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已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425余条,主要是涉及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计划生育、交通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重点工作。
(二)公开载体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镇主要通过两种载体发布政府信息:
1.在苍南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网站地址:http://xxgk.cncn.gov.cn。
2.通过“灵溪发布”、“南大门网”等微信公众号、灵溪党政信息网(oa.cnlx.gov.cn)、电视、政务公开栏以及内部交流刊物等渠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19年度我镇共收到申请要求公开信息10次。建立了镇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未收取费用。
六、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9年度我镇未接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复议、诉讼和申诉。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9年,我镇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公开范围和信息公开数量还有待加强;二是信息公开队伍建设相对较弱;三是信息公开工作缺乏系统的工作程序。
2020年,我镇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严格按照《条例》、《暂行办法》和省、市、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增加公开的形式,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组织领导,设置专门人员定期定时更新政府信息;三是加强与上级的沟通,邀请上级分管部门对我镇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7 | 7 | 7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0 | 1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8 | 8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2 | 2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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