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7470782078A/2026-1010476678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苍人社〔2026〕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CND13-2006-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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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5号),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继续按以下档次执行,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0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10000元档次为仅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
二、2026年1月1日起,提高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等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具体为: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补贴。供苍南县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缴费补贴调整为与上述最高缴费档次的补贴一致。
各地要充分发挥缴费补贴的导向作用,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多缴多得。重点聚焦低档次缴费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群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城乡居民全面、准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政府提高缴费补贴的惠民举措,真正认识到多缴费的好处,通过提高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促进待遇提升,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