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7MB12593486/2026-1010527857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苍综执〔2025〕催告字第000463号
贵州福翔物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温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金额4500元整,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整(¥4500.00),合计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移交苍南县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徐德苗;联系电话:0577-68895808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山前路38号202办公室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