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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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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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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和长远性工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订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制订目的

1.通告出台能够普及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使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营造野生动物保护浓厚社会氛围,保护我县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维护我生态平衡。

2.通告出台为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提供法理依据,能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滥捕滥猎野生动物势头,从源头上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制订主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五、主要内容              

1.禁猎区和禁猎期

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2.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3.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弹弓、复合弓、弩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等违禁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等违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4.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10或0577-64868383(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对检举揭发者信息严格保密。

 

 

解读机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人:黄孟恒   联系电话:0577-64775761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