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70025370392/2026-1010484464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通告〔2026〕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6-0002 | ||
| 下载阅读版本 | |||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三、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弹弓、复合弓、弩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等违禁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等违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个人和单位。社会各界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10或0577-64868383(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