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70025370392/2026-1010553150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苍政办〔2026〕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6-0002 | ||
| 下载阅读版本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县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稳步增加、质量持续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核心重点,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遵循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给予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予以惩戒,以及耕地 “非农化”“非粮化” 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各乡镇耕地保护工作实行补偿激励。
一、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耕地保护补偿范围是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
1.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
2.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
3.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
4.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二)耕地保护补偿的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结合苍南县实际,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其他现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
(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非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执法部门日常违法立案和上级下发违法线索执法立案情况,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土地利用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累计面积数大于2亩的,上一年度能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按所在行政村年度60%发放补偿资金,上一年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年度的全额补偿资金。以上扣发的补偿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各乡镇根据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数据,对各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报面积进行核定、汇总,填写《乡镇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奖励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1),属地自然资源所核定所辖各行政村上年度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填写表中“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一栏,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填写《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详见附件2)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审查。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上报的奖励资金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详见附件3)。
(三)拟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在苍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于公告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公告有异议的,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重新上报。
三、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主要从省级下达我县的造地改田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后,年度结余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根据各乡镇耕地流出管控成效、新增耕地面积等情况实施专项分档奖励(奖励档次及标准根据结余资金量和排名情况确定),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至乡镇,专项统筹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支出。各乡镇须同步制定配套激励措施,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基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推进耕地提质增量的积极性。
(二)耕地保护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
(三)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四、相关职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做好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是做好耕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耕种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面积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四)县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参与政策制定与检查。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占用、截留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
(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6〕57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乡镇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汇总表
2.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
3.苍南县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清单
4.苍南县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审批表
附件1
_______乡镇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 村(社区)名 | 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情况 | 核定补偿情况 | 非法占用耕地情况 | 备注 |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亩) | 其它一般耕地面积(亩) | 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元/亩) | 其它一般耕地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 | 宗数 | 亩数 | 核定后补偿金额 | |||
40 | 30 | |||||||||
乡镇统筹金额 | ||||||||||
合计 | ||||||||||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___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
乡镇 | |
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面积(亩) | |
核定后补偿金额(元) | |
乡镇统筹金额(元) | |
补偿金总额(元) | |
补偿金总额(大写)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县财政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3
苍南县_____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清单
乡镇 | 申报行政村(社区)数 | 耕地面积(亩) | 核定后补偿金额(万元) | 乡镇统筹金额(万元) | 补偿金总额 | 备注 |
附件4
苍南县_____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审批表
所辖乡(镇)数 | |
申报乡(镇)数 | |
涉及行政村(社区)数 | |
耕地面积(亩) | |
核定后补偿金额(万元) | |
乡(镇)统筹金额(万元) | |
耕地保护补偿金总额(万元) | |
耕地保护补偿金总额(大写)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县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