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70025370392/2025-1010456230 |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苍南县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
为促进公交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公交一体化改革和地方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资金来源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苍南县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交发集团)下属的苍南县鸿图公交有限公司和苍南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
(二)本办法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应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公交公司正常运营,避免因财政拨付延误影响公交公司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二、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公交公司涉及运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作为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运营成本
1.人工成本:是指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营运业务的各类必要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1)公交公司职工总数。主要涉及公交公司职工和人车比情况。
公交公司职工: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营运及必要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人车比:指当年每月职工人数除以当年每月实际有效运营车辆数,即人车比(人员/辆)=∑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运营车辆数。其中城市(鸿图)公交公司人车比为2.02人/辆(其中驾驶员1.25人/辆,管理人员0.77人/辆),城乡公交公司人车比为2.1人/辆(其中驾驶员1.25人/辆,管理人员0.85人/辆)。实际人车比大于标准值的以标准值计算,实际人车比小于标准值的以实际人车比计算,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员纳入管理人员计算规制。
(2)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工资薪酬。驾驶员年人均工资薪酬7.5万元,每年按3%递增;管理人员工资薪酬及增资方案参照苍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县交发集团核定的标准调整,除驾驶员及国有企业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工资薪酬标准设定为5万元,并均与营运计划完成情况挂钩。
①工资薪酬控制数=驾驶员工资薪酬+管理人员工资薪酬;
②驾驶员工资薪酬控制数=驾驶员人车配比*全年平均营运车辆数*人均工资薪酬*(1+上浮比例)*营运计划完成率;
③管理人员工资薪酬控制数=管理人员定岗定员数*人均工资薪酬*(1+上浮比例)*营运计划完成率;
④营运计划完成率=年度实际营运里程/年度计划营运里程*100%;
⑤年度计划营运里程数需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县交通运输局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备案。若当年营运计划发生线路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核定后再报县财政局备案。营运计划完成率最高限制为102%。
(3)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按政策实际支出为准,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党建经费分别按县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营运里程:车辆营运里程以北斗或GPS设备里程为基准,结合传统方式统计的实际里程进行调整后统计计算。年度计划营运里程根据各线路班次长度,加适当的归场等里程计算确定,由公交公司报县公运中心审核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认定。其中实际里程总额为单条线路实际里程之和,包车等非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实际里程。公交公司需按线路、车型、能源分类分别统计、汇总实际里程。
3.业务成本:包括能耗费、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公交云平台运行维护费、公交站亭运行维护费、站场租用费、安全生产费用、折旧与摊销等公交公司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1)车辆能耗费。车辆能耗费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汽柴油、电力等费用支出。公交公司按普通公交(含混动公交)、纯电公交等分类统计分别控制。控制指标为千公里燃料消耗标准(升/千公里、度/千公里)。汽柴油控制指标以千公里燃料平均消耗,城市(鸿图)公交公司公交车305升/千公里,城乡公交公司205升/千公里。电力控制指标以当年实际数计入;夏季(5—10月份)汽柴油、电力消耗因空调使用原因上调18%计算,与公交营运无关的能耗不得计入。
当能源市场价格波动超过±15%时,重新核定千公里能耗标准值,以保障能耗成本与市场实际相符。
(2)保养修理费。包括日常保养维修、二级维护、夏冬季安全隐患检查、车辆整修(大修)、车辆专项修理、事故修理、车载电子设备维护保养、轮胎更换维修等。
营运车辆保养修理费控制指标为千公里保养修理费(元/千公里)。城市(鸿图)公交公司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值为345元/千公里,城乡公交公司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值为355元/千公里。
(3)保险费。营运车辆保险费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笫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承运险等。车辆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根据车型、险种、赔付率计算生成,据实计入规制成本。
(4)公交云平台运行维护费。公交云平台硬件、软件维修、更新、升级等费用按实支出列入规制成本。
(5)公交站亭运行维护费。公交站亭维修维护、保洁、更新等费用按实支出列入规制成本。
(6)站务费用。指公交车辆租用场站租赁费、维护费用、场站管理费、车辆安全门检等相关费用。
(7)安全生产费用。按财资〔2022〕136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提取并使用于相关安全生产支出。
(8)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①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规制折旧按以下年限计算:
房屋、建筑物、 30年
公交候车站亭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营运车辆 8年
电子设备 3年
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不计入规制成本。
②对排放标准在国Ⅳ以下的车辆,报废计入规制成本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
③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④年度公交线路的新增(含延伸)、公交车辆新增、更新购置规模和单车采购规格、预算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若涉及资金需要追加补贴的,需县交通运输局商县财政局核定。
(二)管理费用。指除人工成本和业务成本以外,公交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招待费、通讯费、工本费、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城市(鸿图)公交公司为60元/千公里;城乡公交公司为100元/千公里。
(三)财务费用。指公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等费用,所有新增借款项目实行向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批。
(四)税金及附加。按实际列支。
(五)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7.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出支(折旧、处理费、贷款利息等);
8.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以及对所属与公交营运无关的单位补助支出等;
三、规制收入、成本与亏损计算及标准值
(一)公交规制收入计算。公交规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其他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公司的公交业务收入,即客票收入。客票收入不设置目标值,以当年实际收入为准。
2.其他业务净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相关业务支出后的净额,包括外修收入、租赁收入、广告收入等净收入。以上一年度的其他业务净收入为目标值,如果审计确认的收入数未达到目标值,以目标值为规制收入;如果审计确认的收入超过目标值,超出目标值的部分,作为达标奖励,不计入规制收入。
3.其他补贴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补贴、农村客运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公交车辆更新补贴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公交规制成本计算。公交规制成本=规制运营成本+规制管理费用+规制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
1.规制运营成本=规制人工成本+规制业务成本
(1)规制人工成本=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其他相关人工费
规制人工成本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计算。
(2)规制业务成本=规制能耗费+规制保养修理费+规制保险费+规制公交云平台运行维护费+规制公交站亭运行维护费+规制场站租用费+规制安全生产费用+规制折旧与摊销
①规制能耗费=千公里能耗标准值(升或度/千公里)×当年度营运总里程(千公里)×当年度能源采购支出(元)/当年度能源采购总量(升或度)。
②规制保养修理费=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元/千公里)×当年度营运总里程(千公里)。
③规制营运车辆保险费包括交强险、商业险、承运险。交强险按国家标准座位分类,缴纳交强险保费;商业险按车型,设计险种、保额及赔付率计算商业险保费;承运险按车辆登记座位、保额计算承运险,各种保险费据实计入规制成本。
④规制公交云平台运行维护费、规制公交站亭运行维护费、规制场站租用费据实计入规制成本。
⑤规制折旧及摊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年限执行。
2.规制管理费用=千公里管理费标准值(元/千公里)×当年度营运总里程(千公里)。
3.规制财务费用,按实列入规制成本。
4.税金及附加,按实列入规制成本。
(三)公交公司成本规制亏损补贴限额计算。
成本规制亏损补贴限额=公交客运规制收入-公交客运规制成本。
(四)成本规制标准值。
1.成本规制取数原则。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规制指标值,以成本规制指标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规制指标值,除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2.规制成本标准值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制定,有特殊情况可报县政府适时调整规制成本标准值。公交公司发生的非正常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不计入补贴基数,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公交公司财务管理和所有采购按照国有企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因执行公交低票价、经营冷僻线路等运营亏损补贴和政府惠民各类优免政策补贴及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纳入本办法结算。
县交发集团对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和服务质量提升(包括车辆管理、线路管理、站点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绩效、社会评价和安全管理等)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过程动态测评,测评结果与规制补贴适当钩挂。具体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制订。
(一)县交发集团按实际经营情况,结合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同时将预算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由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县财政局统筹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二)县交发集团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上年度公交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财务报表、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账以及其他与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本办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交公司上年度规制成本及规制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补贴限额控制在3500万元内。
(三)县交发集团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骗取补贴资金的,经县审计局、纪委查实,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暂行两年,在本办法未再次修订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成本规制标准
附件
成本规制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规制标准值 | |
1 | 车辆资产折旧 | 8年 | ||
2 | 人车比 (驾驶员、管理人员) | 城市(鸿图)公交公司2.02 城乡公交公司2.1 | ||
3 | 人工成本 | 工资 | 元 | 驾驶员人均薪酬为7.5万 |
管理人员薪酬及增资参照县苍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县交发集团核定的标准调整,其他人员工资薪酬标准设定为5万。 | ||||
社保、公积金 | 按规定 | |||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 按规定 | |||
福利费 | 按规定 | |||
4 | 能耗费 | 常规公交燃油费 | 升/千公里 | 城市(鸿图)公交公司305升 城乡公交公司205升 |
纯电电车 | 度/千公里 | 实际用电结算 | ||
5 | 保养修理费 | 元/千公里 | 城市(鸿图)公交公司345元 城乡公交公司355元 | |
6 | 管理费用 | 元/千公里 | 城市(鸿图)公交60元/千公里 城乡公交100元/千公里 | |
7 | 财务费用 | 按规定经审计后确认 | ||
8 | 税金及附加 | 按规定经审计后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