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苍政复〔2024〕587号

  • 发布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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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复议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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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机关2024年11月7日依法受理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存在错误。1、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实质性的结果,内容空洞,敷衍了事;2、被申请人一方面承认申请人的债权的债务事实,一方面又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直到信访回复时限到期,才匆匆忙忙、答非所求地回复申请人3、申请人的债务事实已经拖延了4年之久,作为项目的主要责任单位一直没有尽职尽责化解债务,实属失职渎职。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成被申请人尽快拿出解决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内容并无不当。关于反映金乡供销社向申请人等借款1500万元,部分信访人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供销社需偿还欠款,但金乡供销社至今未还,现要求归还全部欠款的事项。经被申请人调查,目前金乡供销社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而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债务涉及到职工养老金欠款,银行贷款等问题,为保障职工及社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金乡供销社已向苍南县政府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11月份已经由县委办、县政法委、县供销社、县法院、县信访局和金乡镇等单位共同成立专项工作组,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对金供销社进行资产预重整程序,之后县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按照债务偿还顺序执行债务偿还。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信领办2019〕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告知申请人联系单位与联系人。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且内容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进行信访,内容为:金乡供销社向信访人等借款1600万元,部分信访人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供销社需偿还欠款,但金乡供销社至今未还,现要求归还全部欠款。2024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信访材料。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截图、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物流信息、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信访,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债务,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