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3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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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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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江尚华府美食店购进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26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镇振兴一路振兴大楼一层当事人苍南县江尚华府美食店经营使用的“生姜”进行抽检,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为56元,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2.8元,并处以罚款2200元;合计罚没款2252.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