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113/2025-11954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法院 |
生成日期 | 2025-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苍南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018)浙0327刑初597号吴某某、向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2021)浙0327刑初438号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浙0327刑初741号柳某某开设赌场案,均已依法作出判决并生效,上述案件中部分扣押物品应予发还,但至今无人认领(包括1.(2018)浙0327刑初597号案件:华为HUAWEI MLA-TL10手机,串号:862741038794125,862741038801037;2.(2021)浙0327刑初438号案件:JDN-W09型号的白色机身平板电脑;3.(2021)浙0327刑初741号案件:华为手机,特征:华为p30手机,黑色)。请相关当事人见到此公告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我院办理认领手续。公告满六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本院将参照《浙江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取证管理处置工作指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按无主财物予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的,经查证属实,予以退库返还,原物已拍卖、变卖的,返还价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缪法官,0577-68682045
苍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