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7-30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字体:[ ]

一、苍南县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蜜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0514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镇振兴一路振兴大楼一层当事人苍南县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蜜著”食进行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