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群众电话举报,2025年07月26日15时56分,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第二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经出示检查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333号门口的一个黑色塑料袋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销售这批卷烟的货主逃逸,有见证人张某某在场见证。执法人员在该塑料袋里查获卷烟利群(西子阳光)4.9条,共计1个品种4.9条。上述卷烟因质量有疑。货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见证人,见证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苍烟存通[2025]第155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第二专卖管理所(电话:0577-64467447)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