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NJD1/2025-10799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发布日期: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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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8号

当事人:怀远县志强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Q27E1N,法定代表人:赵顺虎,住所: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华海大市场21号楼105号,联系电话:18326958209。

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 苍南县望里镇望洲公办幼儿园南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9日,怀远县志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E1993重型 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来自于平阳县某一在建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到苍南县望里镇望洲公办幼儿园南侧进行处置,共计处置建筑垃圾28.5 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照片三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皖CE1993重型自卸货车产权上属于当事人所有;

4、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朱德祥的受委托关系及受委托信息;

5、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2025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17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审核,本案的当事人主体认定无误,本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怀远县志强物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望洲公办幼儿园南侧实施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年度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第17号关于“对未经核准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100,00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

2010000209938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3202507215817184506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 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 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 建设领域第17号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一档 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 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³以上1000m³ 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 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1000m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