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5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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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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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钱库镇嘉和酒店购进的小葱、山药、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钱库镇嘉和酒店购进的小葱(采购日期:2025年4月3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其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67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购进的山药(采购日期:2025年4月19日、2025年4月27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1.49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购进的姜(采购日期:2025年4月3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山药、姜、小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其也提供了供应商资质文件及票据,成功进行食品溯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提供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