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5-10750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苍政办〔2025〕2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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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切实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25〕2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本级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清单见附件,重点审查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列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目录管理

(一)项目甄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应当主动甄别是否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无法确定的,可书面征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纳入目录。凡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都应当适用《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5〕161号)。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送司法行政部门,纳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对于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布后,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增加、取消、调整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应当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三、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以及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可以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主要内容作为决策草案。

四、程序要求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策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并应当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批准过程相融合,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上述决策程序一般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之前完成,但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可以在项目开工之前完成。

(一)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决策草案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二)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含线上)、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熟悉、不掌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2.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事项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有一定影响;

3.通过引入专家论证程序,可以解决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或者提出较为权威、可信,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三)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依据,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内设合法性审查机构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集体讨论决定。县本级项目按照规定,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苍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的规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票决,特别重大项目应当事先报告县委。

(六)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县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苍南县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公布决策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五、其他规定

(一)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提示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告知政府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清单.wps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