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1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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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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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矾山镇一泉肉燕小作坊生产的肉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0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苍南县矾山镇一泉肉燕小作坊进行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之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593.6,合计罚没款31093.6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