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矾山镇朱春生蔬菜零售摊销售的土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0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矾山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的苍南县矾山镇朱春生蔬菜零售摊经营的土豆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未发现有相同批次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1018.0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