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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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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苍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096-2号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金芬、卢俊武:

2025年03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 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与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灵溪镇江南新区B-24地块商住项目(I标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负责为该项目提供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服务。黄金芬为你(单位)员工,是该检 测服务的质量负责人。卢俊武为你(单位)员工,是该检测服务的检测人员。2024年8月16日,你(单位)卢俊武在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西路  20号第1幢为该项目进行了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你(单位)黄金芬审批后  出具了该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MQMSC2400101)。2024年 8月20日,县住建局对该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报告和视频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8月16日8:26-8:57、10:01-10:40、13:40-14:13 这三个时间段在总渗透量检测过程中未见试件去除密封过程(撕膜过程),未履行规范检测操作流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具体有: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温苍建移交〔2025〕16号函件一份,证明苍南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我局关于你(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行为的违法线索和证据。

2、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3、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委托单一份、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一份、工程检测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你(单位)与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4、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检测原始记录一份、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BGMQMSC2400101)、曾章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检测过程影像资料说明 一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的检测视频和原始资料真实有效;

5、卢俊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黄金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培训合格证两份、劳动合同书两份,证明卢俊武和黄金芬有相关建设工程检测证书且是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

6、元本公司提供的连接空气流量测量装置后的门窗检测仪照片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现场的空气流量检测装置与设备系统连接方式与你(单位)提供的检测视频和照片一致;

7、卢俊武调查(询问)笔录三份、黄金芬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远景视频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铝合金门窗气密性检测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8、元本检测公司铝合金门窗检测过程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总渗透量检测过程中未见试件去除密封过程(撕膜),未履行规范检测操作流程;

9、苍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整改通知单一份、影像资料检查整改材料一份,证明你(单位)已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相关影像资料为证。

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金芬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直接责任人员卢俊武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 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 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吴宝苗、谢尚宝

联系电话:68895808

联系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山前路38号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