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7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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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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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金乡镇第三菜市场刘刚才销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位于苍南县金乡镇吴家堡村临时蔬菜交易点A8-A9由刘刚才摊位销售的“姜”实施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合计5660元;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1066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