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桥墩镇爱上水果店销售的鲜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桥墩镇松桥东街37-7-8号的苍南县桥墩镇爱上水果店销售的鲜龙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鲜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鲜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元整;(合计罚没款114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