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藻溪章华新副食品店销售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藻溪章华新副食品店销售的龙眼(采购日期为2025年4月8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藻溪章华新副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2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