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苍征地告(2024)20号)-东扩区A-10地块

  • 发布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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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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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县城新区东扩区A-10地块项目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保障苍南县县城新区东扩区A-10地块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苍南县县城新区东扩区A-10地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灵溪镇金龙社区(平水桥村)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用地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部门及实施单位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苍南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补偿指导部门;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地块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期限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四、停止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红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原则性规定

一、房屋征收主要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住建、资规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权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为依据,并由实施单位根据《苍南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苍政发〔2024〕9号)执行。

(二)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房票安置,房屋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三)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参照《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4.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5.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6.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2至6项各类房屋,需经实施单位调查并报苍南县人民政府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联席会议认定。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按本条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由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灵溪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二、其他补偿规定

征收范围内经认定的合法房屋,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实施单位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三、违法建筑处置

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给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所有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并在本方案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无偿拆除的,按县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间(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的每间(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每间(户)2500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及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家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自房屋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安置完毕(实施单位提前完成安置的,临时过渡费以实际为准);如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逾期的除外)。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其他临时周转房事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实施单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部分 住宅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可以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确定,也可以按以下三部分计算确定: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及装饰装修;

(二)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拟安置期房楼面价;

(三)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45平方米为基准,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按占地面积45平方米为基准,占地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拟安置期房楼面价40%向实施单位补差价;占地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由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拟安置期房楼面价40%向被征收人补差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向实施单位补足,但占地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无需补差。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形式的,金龙社区(平水桥)安置点为平水桥嘉园(二期)、金桂小区(二期),房源为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地块房源安置由实施单位组织房屋被征收人摸文定位。

(二)应安置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安置形式的一种确定应安置面积:

1.不少于被征收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2.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3.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住宅面积的一并计算)。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土地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准。

(三)结算方式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套房价格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也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原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的房屋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偿。

2.原房屋占地面积大于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购买面积同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以100平方米计),以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原房建筑面积以上至原房占地面积4倍的部分,以每平方米3300元计价;原房占地面积4倍以上至180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6750元计价。

以上安置房实际交付时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市场交易价结算;以上面积中的25%视为公摊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400元计价。

(四)安置套房购房款分三期缴纳,第一期以房屋征迁补偿金额作购房预缴平均差价款;第二期在安置认购定位前,按平均差价款的80%缴给建设方;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前全部结清实际差价款。

(五)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其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及其它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交纳。

三、房票安置

房票票面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安置补偿权益金额(下称权益金额)+房票奖励;其中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权益金额。

(一)住宅征收权益金额

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就高确定,但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可采取拟安置地块(金桂地块)住宅期房安置的形式(不含套型差)扣减应缴购房款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

权益金额=(拟安置地块住宅期房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应缴纳购房款)+各项奖励补助

应缴购房款是指按照本实施方案签定的产权调换协议,计算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方案的结算方式结算,需补交的购房款。

(二)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房票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权益金额15%的房票奖励,房票奖励在出具房票时,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货币补偿方式领取货币补偿款。

房票使用范围、计息规则、使用规则等苍南县房票政策执行。

四、固定设施移报装补偿费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及宽带、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

2.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电话108元/台,宽带网络158元/户;

5.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新能源充电桩500元/桩。

原水费、电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如有欠费的从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中扣除。

第四部分 奖励与补助

在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作出之后,根据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节点进行签订协议、腾空房屋进行拆除的,将给予以下的奖励:

一、签约、腾空奖励

给予每间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签约奖12000元;给予每间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腾空奖8000元。

二、家庭困难补助

在房屋被征收时,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边缘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20000元经济补助。

三、70周岁以上老人奖励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家庭户为单位,70周岁以上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将给予一次性20000元奖励。

四、其他说明

凡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但因产权认定滞后、政府其他行为等非被征收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签约、搬迁的除外。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一、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实施单位,并全权委托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实施单位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注销。

三、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附上具体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所涉及的各类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一、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房或经济补偿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安置或补偿款,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与争议由实施单位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部分 附则

本实施方案中涉及评估时点的时间以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为准,调换面积及人口认定等时间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准。本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a-10方案.pdf

a-10公告.pdf

a-10勘测定界表.pdf

a-10勘测定界图.pdf

a-10青苗调查表.pdf

a-10土地权属调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