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51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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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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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叶青副食品经营部销售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叶青副食品经营部销售荷兰豆(采购日期为2025年4月8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叶青副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