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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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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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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步(身份证号33032719********11):

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徐良华(身份证号:33032719********94)系苍南县金乡中心卫生院职工。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13日,徐良华在金乡中心卫生院郊外社区卫生服务站值班。因当天晚上单位食堂未安排伙食,于18时左右骑二轮电动车外出就餐。电动车驶出单位不到100米即在金乡镇河头南路201号前路段与你骑行电动车发生碰撞倒地,你当场逃逸,报警后由苍南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事宜。徐良华被送往龙港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后住院治疗。经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327420210003744号认定,你与徐良华2021年6月13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温苍工决〔2021〕00861)》,对于徐良华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予以认定(视同)为工伤。你与徐良华未就此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也未履行相关赔偿义务,徐良华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拟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20294.74元)。2025年1月20日,工伤保险基金已向申请人支付120294.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于202575日前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0294.74至本机关指定账户(具体账户信息请联系下方联系人)。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廖先生,联系电话:0577-68878505。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