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址:矾山镇环城路2号
联系方式: 59970180
1、被继承人:朱为宙;继承人:蔡银花50%、朱思源25%、郑青红25%; 不动产坐落:矾山镇康乐巷9号;房屋建筑面积:211.11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8.32平方米。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