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0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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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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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金乡阿富大酒店销售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3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苍南县金乡阿富大酒店进行抽检。经检验,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不是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其也提供了供应商资质文件及票据,成功进行食品溯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提供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内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四)项“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