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54/2025-10539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烟草专卖局
生成日期 2025-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卷烟认领公告(2025A029)

  • 发布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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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第四专卖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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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4月29日1时50分许,苍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稽查中队、第一专卖管理所、第二专卖管理所、第四专卖管理所)联合高速交警,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沈海高速公路苍南分水关段,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一辆车牌号为粤S81RW0的小型轿车实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上装有卷烟,现场检查时驾驶员逃逸,卷烟现场无人认领。因地处沈海高速公路苍南分水关段,不具备卷烟清点条件,执法人员将卷烟清点工作转移至苍南县烟草专卖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20号烟草大楼)停车场进行。经清点,在该车上查获的卷烟共计19件,用纸箱包装,外部套有透明塑料防水薄膜,具体品种及数量如下:利群(西子阳光)75条,中华(双中支)216条,南京(雨花石)72条,中华(硬)50条,中华(软)100条,中华(细支)144条,利群(休闲细支)144条,利群(软长嘴)200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35条,共计9个品种1136条。执法人员在该车上查获四副车牌:浙C2L1Z3两副,粤S26DA3两副。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苍烟存通[2025]第10064号)。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及清点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20号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电话:0577-68800812)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