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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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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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翰果水果店销售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苍南县翰果水果店进行抽检。所抽样品“龙眼”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合计118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