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允许居民用户个人来供应站自提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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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瓦窑头附近实施了允许居民用户个人来供应站自提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燃气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00)。


法律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燃气瓶配送到户,可有效避免钢瓶运输和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呼吁广大市民,在安全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瓶装液化气的统一配送和入户安检工作,共同守护好我们千家万户的平安烟火气!




(通讯员:戴雯静)